
112.10.18 第35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6.19 第366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05.21 第37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11.19 第38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目的
本校為提升築夢生之自主力、國際力、專業力、就業力及身心力等,提供在學獎助金協助,以提升其學習動機、獲得專業知能及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申請時)具本校有效學籍在學生。(外籍生若因相關法令限制則不列為補助對象)
三、築夢獎助項目
自主力
自主學習獎勵金:為鼓勵自主學習計畫意願及提升品質,參與本校自主學習計畫,通過申請且完成課程者,繳交成果報告後,由教務處組成評選小組評選擇優發放自主學習 獎勵金,最多5名,每位發獎勵金2,000元。若報名自主學習的學生人數不足5人,將改以總成績為評斷標準。若總成績高於80分,即核予該學生獎勵金2,000元。
國際力
(一)國際交流方案
補助內容:
機票獎助金:經審查通過後補助部分機票費,依「本校專案計畫補助國際交流活動實施要點」額度辦理。請申請者務必詳閱相關規定。
機票補助標準如下:
歐洲、美洲、非洲地區:補助上限三萬元整。
大洋洲地區:補助上限二萬五千元整。
亞洲地區:補助上限一萬元整。
學生國際交流獎助金:請依研發處公告受理間,經由所屬學系或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通過者,依交流活動國家地區:
亞洲地區每名獎助上限二萬五千元整。
歐洲、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名獎助上限五萬元整。
若同時申請本校專案計畫補助國際交流活動實施要點補助、教育部學海飛颺計畫或學海惜珠計畫及其他同性質之出國相關獎助學金及補助,則得酌減獎助經費。
申請方式:依每年度公告申請期間及辦法辦理。申請時請檢附受邀機構、交流單位之正式文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正式文件。
(二)外國語言課程學習及檢定方案獎助學金
鼓勵語言學習:為鼓勵學生具備多元語言能力,提供語言學習補助,以提升國際能力,參與校外語言課程,提供單據核實補助最高上限5,000元,每年至多補助2次,當年報名進一階之課程,則額外獎助2,000元。申請需檢附課程繳費證明(限當年度收據)、學習成果紀錄及結業證書/上課出席證明。
外國語言檢定方案:參與語文能力檢定(認證),分為英語與第二外語兩大類,申請需檢附報名費繳費證明(限當年度收據)及語文檢定成績單,視成績結果核發獎勵金。
英語:依據CEFR 架構與各項英語檢定等級標準對照表(附表1)核敘:
成績達A2等級:補助報名費一半。
成績達B1等級:補助全額報名費。
成績達B2等級:補助全額報名費,外加新臺幣一千元獎勵金。
成績達C1(含)以上等級:補助全額報名費,外加新臺幣三千元獎勵金。
第二外語:依據非英語類檢定等級標準對照表(附表2)核敘:
成績達該語言初級檢定等級標準:補助全額報名費。
若成績達初級標準以上之進階級數:補助全額報名費,外加新臺幣一千元獎勵金。
外國語言檢定方案每人每學期限申請一次。
同一語言若申請第二次以上,須較前次檢定提升一層級方得申請。
實際補助金額將依據每年度預算額度酌予補助。
專業力
(一)學院部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資格:
平均成績80分以上且每科須及格者。
同一班級且學業總平均成績同分者,核發同一名次之獎學金。
凡學生在前一學期內受到記小過(含累計警告3次)以上處分者不得提出申請。
申請同學必須先符合上列資格,才能申請本獎學金。
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每班學業成績最優秀前3名者(不能更改),頒發獎學金如下:
第 1 名獎學金新台幣 10,000元整。
第 2 名獎學金新台幣 6,000 元整。
第 3 名獎學金新台幣 3,000 元整。
凡獲得本項獎學金之同學,同一學期可重複領取本校其他獎學金。
有關僑生、外國籍學生(不含短期交換生)之申請辦法及相關規範,與本國籍學生合併申請、審查辦理。
本獎學金於每學期初由學務處依教務處提供之各班成績取前三名並彙整造冊,陳請校長核准後頒發。
(二)成績進步獎勵金:
為鼓勵學生積極改善自我學習態度,並培養良好規律讀書習慣,進而提升學業成就表現,使其能順利完成學業。
補助項目:
前學期末符合學分數不及格達1/2以上,提出學習改善計畫書(含輔導策略、專責輔導老師)並完成輔導獎勵2,000元,次學期全數及格者,獲得3,000元獎勵金。
績效獎勵金:(依學業總成績進步幅度排序)各班成績進步幅度5%以上且學業總成績及格者,取進步幅度排名最高之前2名,發給績效獎勵金2,000元。
(三)專業領導力獎勵金:
配合各學系專業課程因課程分組或專業訓練需求,由具備專業能力及領導力之學生於課後協助外考生或專業能力不足學生精進能力,提供獎勵金。
每堂課程由教師向課程所屬單位遞交申請計畫,由課程所屬單位推選人員後,在公告期間內統一向教學資源中心提出申請。
受獎勵學生於指定時間內繳交輔導紀錄表及服務心得紀錄時數紀錄,經認證即可獲獎勵金。學期間服務時數採階段累計,累計達15小時,可得新臺幣3,000元獎勵金;學期內服務時數累計60小時,得獎勵新臺幣12,000元為上限,未達成下一階段時,超出時數不予採計。
本案需每學期提出申請,獎勵金額度經費用罄後即停止受理申請。
本獎勵金服務性質與教學助理辦理內容相近,學期間具教學助理身分資格學生不得申請;已申請有教學助理協助之課程亦不得申請。
同一授課教師每學期得申請一門課程為原則。
(四)專業傑出表現獎勵金:
(五)競賽獎勵金:
就業力
(一)專業證照補助為鼓勵本校學生積極參與各職類專業證照考試,取得專業證照,藉以提升專業技術能力及就業競爭力。
補助項目:
證照考試報名費補助:通過證照後,得補助1次報名費最高5,000元為限。
專業證照獎勵金:依各單位定義之專業證照,提供證照獎勵金,每張證照申請獎勵1次為限。
獎助方式及額度依本校證照補助辦法。
身心力:
(一)希望助學金補助對象:家庭突然遭到變故【含學生本人或父母遭遇天災、意外事件或家庭變故、學生本人或父母死亡、學生本人或父母罹患重大傷病(須領有有效期限內之重大傷病卡)、其他重大災變等】,急需生活相關費用,經老師通報協助申請者。
救助標準及補助金額:
學生本人或父母遭遇天災、意外事件或家庭變故,致經濟困難,或有其他必要救助情形者,補助20,000元。
父母一方死亡者核發20,000元,父母同時死亡者核發40,000元。
死亡之學生核發新台幣20,000元,重傷(住院7日以上)之學生核發15,000元,中度傷勢(住院滿4日~未滿7日)之學生10,000元,輕度傷勢 (如需住院滿2日~未滿4日)之學生5,000元。
學生本人或父母罹患重大傷病(有效期限內之重大傷病卡可申請1次,不受申請期程限制),致經濟困難,或有其他必要救助情形者,補助20,000元。
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請。
(二)交通助學金:
為鼓勵學生定期返鄉與家庭維持良好關係。
補助對象:以經濟不利學生為優先對象,優先補助偏遠(參考中央規定)及離島地區學生交通助學金。
補助額度:每學期補助額度依據學生戶籍所在地區分為補助1000元、2,000元、3,000元,如附表4。
補助之申請,將依序分兩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開學後兩週內僅開放經濟不利、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學生提出申請。
第二階段:若第一階段申請結束後仍有名額,則開放所有學生提出申請,額滿為止。
注意事項:
本獎勵金之受理將於經費用罄後停止。
每位學生每學期限申請一次。
四、本要點之申請方式及時程,請申請人於各獎助學金方案公告申請時程內提出申請,另請備妥各方案所需文件送達負責單位。
五、倘非同一事由,學生可於當年度同時申請各類方案,相同方案於年度內重複申請,則依個別方案規定。
六、申請者須負法律責任,若經審查發現身分不符或資料偽造,本校得取消其獎助資格外,並得追回獎助金。
七、本要點補助經費來源由每年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主冊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內支應,各項補助暨獎勵標準與金額視當年度獲分配經費情形調整,用罄後即停止受理申請。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